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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

原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歷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歷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原告所繳壹仟元後,尚欠貳萬叁仟貳佰貳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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