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春長、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佑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原 告 佑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承包被告公司防水工程,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178000元,被告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交付原 告以支付工程款,詎其中1紙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另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向其承包之公司有組成自救會,被告公司顯然無力償還其所簽發未到期之支票,因此原告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及未到期之 支票影本2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定有明文,又履行期未到前,如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即得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74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公司既已停止營 業,且發票人之支票存款已不足,則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執票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具備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 付款人 │發票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彰化商業│永慶營造│97.04.30│97.04.30│62000元 │CN823812│ │ │銀行江翠│股份有限│ │ │ │ 8 │ │ │分行 │公司 │ │ │ │ │ ├──┼────┼────┼────┼────┼─────┼────┤ │ 2 │彰化商業│永慶營造│97.06.30│未提示 │54000元 │CL974188│ │ │銀行江翠│股份有限│ │ │ │ 4 │ │ │分行 │公司 │ │ │ │ │ ├──┼────┼────┼────┼────┼─────┼────┤ │ 3 │彰化商業│永慶營造│97.08.31│未提示 │62000元 │EN802442│ │ │銀行江翠│股份有限│ │ │ │ 5 │ │ │分行 │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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