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000 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