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47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楊千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347號

原告
乙○○
被告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347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訴之聲明第1 項有關「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3、7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被告委任查核被告95年度財務報表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及辦理相關節稅申報,雙方約定報酬新臺幣20萬元,原告於完成工作並交付查核報告書後,被告竟拒不付款,經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為此,爰依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查核報告書、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各1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