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號4樓
號4樓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陸元,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中被告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丙○○、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約定期間自92年10月3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循環使用,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12.88 採固定利率計付,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71046元及自94年11月30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被告等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等語,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但是我認為利息太高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金管會函各1 份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再者,原告依約請求之利息亦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是被告甲○○以原告請求之利息太高等語所為之上開辯解,即乏依據,洵無足採。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