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3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海格國際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蔡丁發
-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海格國際有限公司及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海格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邀同被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閒自94年12月7日起至99年12月7日止,並約定自95年1月份起於每月7日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7日平均攤付本息,及自96年10月7日起至97年1月6日止,利率按按原告定儲利率加碼百分之3.57按月計付;自9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2.64加碼年率百分之3.57,嗣後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約定攤付日起隨同調整;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海格國際有限公司繳納本金和利息至96年11月7日止,即未在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繳,迄未清償。被告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333023元,及自94年12月7日起至99年12月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借據、附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書、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利率加碼附表及附表、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丁○○所不爭執,被告海格國際有限公司及丙○○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333023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