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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原告
甲○○
被告
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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