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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原告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7 年度訴字第72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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