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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