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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號

原告
井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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