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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原告
乙○○
被告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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