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9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被告
- 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台北縣土城市○○路22巷1號5樓」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17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