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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而相對人應賠償之聲請人所支付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合計27,250元,爰確定其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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