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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元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主文欄關於「暨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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