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游婷麟

  • 當事人
    甲○○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95號原   告 甲○○ 被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34號7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