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游婷麟
- 當事人甲○○、後空間創意環境藝術設計及規劃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98號原 告 甲○○ 被 告 後空間創意環境藝術設計及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3號,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