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期積欠薪資不還,經申請台北市勞工局協調仍未支付,共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1411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11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為證,惟依該協調會紀錄所載資方為宇宸工程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此有該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非有理。
四、從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11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