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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崇豪李崇豪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期積欠薪資不還,經申請台北市勞工局協調仍未支付,共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1411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11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為證,惟依該協調會紀錄所載資方為宇宸工程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此有該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非有理。 四、從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11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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