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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期積欠薪資不還,經申請台北市勞工局協調仍未支付,共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1411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11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為證,惟依該協調會紀錄所載資方為宇宸工程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此有該協調會紀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自非有理。

四、從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11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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