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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蘆竹20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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