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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 記 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