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國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