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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