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鴻
- 被告
- 台盈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巷5號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