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永順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