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慶豐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墩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