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92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92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迪摩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92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周美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