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
- 原告
-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歷山大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周美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