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 上訴人
- 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5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