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
- 原告
- 山形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