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珉泰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5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3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 471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 471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