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
- 原告
- 成昌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大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怡如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自民國97年1 月4 日至97年3 月27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合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31,986元,原告依約交貨後,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貨款,且經原告屢催未果,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上開貨款等情,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送貨單、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9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於97年6 月27日寄存送達被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即97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