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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古秋菊古秋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

原告
成昌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大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怡如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自民國97年1 月4 日至97年3 月27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合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31,986元,原告依約交貨後,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貨款,且經原告屢催未果,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上開貨款等情,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送貨單、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9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於97年6 月27日寄存送達被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即97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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