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永曜印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8
- 被告
- 宜丞化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併送台北縣中和市○○路134巷1弄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