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8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806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偉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806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