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94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94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環鑫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94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周美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