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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5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昭融李昭融

  • 當事人
    甲○○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5081號原   告 甲○○ 樓 被   告 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508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陳周美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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