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明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英彥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