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明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65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英彥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6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