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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春長

  • 當事人
    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道○段407巷20弄 39號8樓,且依兩造所簽訂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第10 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均為法人,故合意管轄之約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適用),此有原告提出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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