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053號
- 聲請人
- 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道○段407巷20弄39號8樓,且依兩造所簽訂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均為法人,故合意管轄之約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適用),此有原告提出之內湖廠辦設計委任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