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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周建興

聲請人
麥格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正漢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明有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亦準用於聲請調解程序。

二、查依協議書請求給付違約金之對象,即被告正漢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登記址及營業地點,分別設在桃園縣龍潭鄉○○村○○路491 巷24號1 樓及新市○○路○ 段1 號5 樓,有公司登記查詢網頁及起訴狀可稽,前述協議書內亦無履行地之記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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