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麥格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正漢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明有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亦準用於聲請調解程序。
二、查依協議書請求給付違約金之對象,即被告正漢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登記址及營業地點,分別設在桃園縣龍潭鄉○○村○○路491 巷24號1 樓及新市○○路○ 段1 號5 樓,有公司登記查詢網頁及起訴狀可稽,前述協議書內亦無履行地之記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