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春長林春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原告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9月至96年2月間向原告購買藥品共計236419元未為清償,原告於95年11月14日支付一張票面金額為31225元之支票與原告以給付9月之貨款,經原告提示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對於剩餘款項共計236419元於96年3月14日與原告簽立清償協議書,雙方協議分12期清償,每期清償19701元,於每月25日匯入原告第一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並約定如有一期未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告僅給付1期19701元,而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未獲清償。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影本21紙、清償協議書影本 1紙等件影本可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