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原 告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2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9月至96年2月間向原告購買藥品共計236419元未為清償,原告於95年11月14日支付一張票面金額為31225元之支票與原告以給付9月之貨款,經原告提示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對於剩餘款項共計236419元於96年3月14日與原告簽立清償協議書,雙 方協議分12期清償,每期清償19701元,於每月25日匯入原 告第一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並約定如有一 期未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告僅給付1期19701元,而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未獲清償。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影本21紙、清償協議書影本 1紙等件影本可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