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原 告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佑聯針織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5月份起至96年11月份 止,連續委託原告代為染整布疋,原告均已依約染整代工完成,並經被告驗收貨品無誤,惟被告應支付之代工款新台幣(下同)348713元卻遲不給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一再藉詞推拖。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委託原告代為染整胚布,原告既已完成全部之染整工作,則被告自應給付全數之代工款,現今被告積欠代工款遲不給付,原告於催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487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染整單4紙、出貨單10紙、請 款單及統一發票各3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