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

原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容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富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然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