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順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