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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上訴人
順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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