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

原告
乙○○
被告
嘉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格塑膠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列所述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含土地及房屋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土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請求之相關證明資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