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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古秋菊古秋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

原告
神奇傑克活動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岳綜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與被告簽訂合約,約定由原告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75,000 元價格,為被告於2007年臺北縣元宵燈會,分別於96年2 月27日、28日及96年3 月2 日、3 日辦理附表所示之表演節目,並於最後1 天表演活動結束後當天給付報酬。詎原告於上述時點提供各項表演活動後,被告並未依約於活動結束當天付款,屢經催討無果,為此爰依訂購合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75, 000元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訂購合約單、統一發票、工作證、公司變更登記表、活動照片等件(均影本)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或舉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四、查兩造締結之表演訂購合約,係由原告提供各項表演節目之服務,由訂購之被告給付約定費用之無名勞務給付契約,因其具有一方允受報酬為他方處理事務之形式,且不屬於民法所訂之僱傭或承攬等定型契約,按民法第529 條規定,自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關於委任報酬之支付時期,如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5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雙方所締結之訂購合約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75,000 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96年2 月27日第二舞台板橋接雲寺廟埕,7:25~7:45pm20 分鐘
  表演,神奇歡樂互動魔術秀/ 魔師+ 小丑$10,000 元。
⒉96年2 月27日第一舞台北縣民廣場,9:05~9:25pm20 分鐘表演
  ,神奇歡樂互動魔術秀/ 魔師+ 小丑$10,000 元。
⒊96年2 月28日民俗舞台,晚上約2.5~3 小時活動與表演7:00~1
  0:00 pm , (互動遊戲Q&A 與主持人可串場與加強)神 奇傑克
  川劇變臉/ 神奇宮廷戲法秀,特異武功秀/ 特技雜耍秀/ 功大
  耍瓶秀,風華老歌秀 (可拆兩段/ 文武財神加官秀),歡 樂互
  動遊戲三組 (可加強表演時間), 專業活動主持人一位(可 加
  強表演時間), 優惠價$120 ,000 元。
⒋96年3 月2 日民俗舞台,7:25~7:45pm20 分鐘表演,神奇歡樂
  互動魔術秀/ 魔師+ 小丑$10,000 元。
⒌96年3 月3 日第一舞台北縣民廣場,7:25~7:45pm ,三人組,
  40分鐘表演,財神加官+ 神奇傑克川劇變臉秀+ 宮廷戲法秀$1
  2,500 元;第二舞台板橋接雲寺廟埕,9:05~9:45pm ,三人組
  ,40分鐘表演,財神加官+ 神奇傑克川劇變臉秀+ 宮廷戲法秀
  $1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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