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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德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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