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業修
- 訴訟代理人
- 樓之1
- 被上訴人
- 賜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賜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