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王裕南
-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淑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李俊興 被 告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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