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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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