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訴訟代理人
- 余成里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興
- 被告
-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