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18號原 告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26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