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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18號

原告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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