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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被告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000 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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