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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楊千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號4樓

           號4樓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陸元,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中被告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丙○○、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約定期間自92年10月3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循環使用,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12.88 採固定利率計付,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金泉州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71046元及自94年11月30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被告等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等語,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但是我認為利息太高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金管會函各1 份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再者,原告依約請求之利息亦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是被告甲○○以原告請求之利息太高等語所為之上開辯解,即乏依據,洵無足採。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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