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
- 原告
- 太平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公司於台北縣永和市頂溪國民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工程第一次修正工程中之電梯(含安裝)項目,日前原告已將電梯設備安裝完畢,並向被告請求工程尾款新台幣(下同)246000元未含保證金,扣除垃圾清運費10500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235500元,有被告簽發彰化商業銀行江翠分行、票號CL0000000、到期日97年6月30日支票影本及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稽,惟上開支票屆期卻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被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