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傅金銘
- 被告
- 探索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